垫江县物价局关于规范客运市场价格行为
的提醒告诫
各客运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为维护春运市场正常的价格秩序,制止经营者借春运之机乱涨价、乱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现对垫江县客运经营者及相关单位提出如下告诫:
一、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规范自身的价格行为。
二、对垫江县内客运票价,严格按照垫价〔2006〕83号和垫价发〔2007〕2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跨区县客运票价,严格执行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跨区县道路客运票价上浮期限的批复》(渝价〔2008〕593号)的有关规定,从2009年1月4日零点起至2月28日24时止,其客运票价在规定基准价的基础上上浮幅度不得超过20%(燃油附加和旅客站务费不得上浮),严格执行分段票制,不得强制旅客购买全程车票。
四、严禁违反规定以各种形式变相提高客运票价。
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所有客运车辆、车站应当在醒目位置公开公示客运票价、各项收费和12358价格举报电话,便于乘客核查与监督。未明码标示的价格和收费,一律不得收取。
六、严格遵守保险自愿原则。各客运车辆及客运站要张贴“保险自愿”的标识,严禁强行搭售保险。
七、不得捏造、散布假消息,扰乱营运价格秩序。
春运期间,我局将加大力度,加强春运客运价格检查,对发现的价格违法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从严从重予以处罚,并将通过各大新闻媒体公开曝光,接受社会监督。
希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对各客运经营者及相关单位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有价格违法行为,请拨打12358价格举报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