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序号 |
收费范围 |
收费标准 |
收费对象 |
备 注 | |
1 |
城市居民 |
8元/户·月 |
城市居民 |
按城市居民户数计收 | |
2 |
暂住人口 |
2元/人·月 |
暂住人口 |
按暂住人口数计收 | |
3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含学校)和社会团体 |
2元/人·月 |
各机关、事业、团体 |
按上年年末实际在册职工(含临时工、合同工、留聘用人员)人数计收 | |
4 |
集贸市场、餐饮、旅馆、酒店、交通运输、厂矿企业单位 |
110元/吨 |
各经营业主 |
按生活垃圾产出量计收(含垃圾中转运输费) | |
65元/吨 |
自行将城市生活垃圾运至垃圾处理场的,扣除垃圾中转运输费,按此标准交纳垃圾处置费 | ||||
5 |
其他商业门店 (网点) |
营业面积200㎡以下的商业门店(网点) |
0.55元/平方米·月 |
各经营业主 |
按营业面积向业主计收。不足20㎡的,按20㎡计收 |
营业面积200㎡至500㎡的商业门店(网点) |
0.5元/平方米·月 |
按营业面积向业主计收。含营业面积200㎡的商业门店(网点) | |||
营业面积500㎡至1000㎡的商业门店(网点) |
0.45元/平方米·月 |
按营业面积向业主计收。含营业面积500㎡的商业门店(网点) | |||
营业面积1000㎡以上的商业门店(网点) |
0.4元/平方米·月 |
按营业面积向业主计收。含营业面积1000㎡的商业门店(网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