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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要求不报告药物不良反应不得开药店

日期: 2005-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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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最新公布的该省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中明确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规定建立药品质量管理记录,主要有药品质量查询和投诉、抽查情况记录、不合格药品报废销毁记录、药品退货记录、营业场所和仓库温度湿度记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记录等。药监部门在现场验收时,企业上述质量管理记录缺一不可,否则,药监部门将依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予发放《药品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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