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创新财政补偿方式,建立起体现公益性和高效率的运行新机制
具体做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营业收入全部上缴财政,其正常支出由财政全额预算保障,同时建立奖优罚劣的分配制度,以技术水平、实际能力和服务数量、质量、效果以及群众满意度决定医务人员收益的高低,每年又新增工资总额的10%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奖励。从一年多的实际运行情况看,基本解决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乱收费、乱加价、“医药补医”的创收冲动,保障了其运行开支,最大限度地调动了医务人员的积极性。一是为了巩固和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省财政厅将改革补助资金足额列入年初预算,全年预计筹措收支两条线改革补助资金8.9亿元,并且不断完善医保付费等多渠道补偿制度。二是患者在基层就医的医疗费用明显下降,2012年与2009年同期相比,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急诊次均费用从52.3元下降至35.9元,降幅达31.3%,住院次均费用从1005.8元下降至419.6元,降幅达58.3%。三是医务人员的工资待遇有了大幅提高,有效调动了积极性。基层医改后,吉林省基层医务人员的收入水平从改革前的人均1674元,提高到改革后的人均2419元,提高了745元,涨幅达44.5%,同一个科室绩效工资差最大的已经达到700余元。四是基层医疗机构得到可持续发展。实行收支两条线后,医务人员的工资待遇和医疗机构的事业发展等经费得到有效保障,加上医改三年多以来国家对基层医疗机构基本建设的持续投入,明显改善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就医环境、持续提高了医疗水平。
二、医保议价谈判,统筹推进支付方式改革
吉林省大胆探索医保支付方式改革,通过医保机构与医疗机构的议价谈判,率先在长春市推出了单病种定额治疗、诊疗项目降价、血液透析患者低付费等三项惠民新政,解决群众看病贵问题。一是单病种定额治疗。在不增加基金支出的情况下,采取对单病种医保统筹基金支出和参保人员的自付费用进行“双向定额”的办法,对单纯性阑尾炎、痔疮、疝气、白内障、甲状腺肿瘤等30个单病种实行定额结算治疗,通过民营医院参与的医保单病种竞价,长春市医保中心与42家医院签订协议,每个病种在省级、市级、区级医院支付的医保基金和个人承担的费用有很大区别,患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支付能力选择到适合的医院去就医。二是诊疗项目协议降价。通过医保“团购”,与40家定点医疗机构就核磁、CT、B超、DR等406项最常见的检查类诊疗项目进行议价谈判,实现诊疗项目价格下调。三是开展低付费血液透析治疗。通过议价谈判,长春市在首批确定的10家定点医院开展了参保患者“低付费”血液透析及合并用药治疗。市医保参保患者一年只花一次起付线,即城镇职工在区级医院只交400元,市级医院只交700元;城镇居民在区级医院交600元,在市级医院交 800元,就可以实现全年免费的血液透析及与血透相关的项目和药品治疗。三项医保惠民政策的实行,有效降低了参保人员个人负担,控制了医保基金支出,同时由于超支不补、节余归己,也调动了医疗机构的积极性。
在以先行试点方式推出长春市医保议价谈判的付费方式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吉林省统一部署,以统筹地区为单位,制定细化实施方案,在全省范围推广长春市医保议价谈判的做法,全面推行付费方式改革,不断扩大议价谈判的病种数量和医疗机构范围,通过资金引导患者流向基层合理就医,减轻大型医院、医保基金和患者医疗费用负担,并研究建立议价谈判的长效机制,将“长春做法”落实为“吉林模式”。
三、搞好总体设计,实施大病保险省级统筹
为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建立长期稳健的大病保险机制,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吉林省人民政府出台了《吉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试行)》,从2013年1月1日期执行。该办法的出台,全省将有149927人享受大病保险政策,受益人数占住院总人数的15.69%,其中城镇居民40216人,农民109711人。通过实行省级统筹,将有效解决各市(州)之间因统筹层次低产生待遇标准地域差异问题,增强制度的公平性,增强基金的抗风险能力,降低运行成本,提高运用效率,提升大病保险经办服务能力,为群众提供更为高效、便捷、公平的医保经办服务,有效缓解关系转移、异地就医等突出问题。
四、省级顶层设计,进行全省医改信息化平台建设
为深入推进医改工作,加强全省医改信息技术支撑能力建设,实现医疗、医保、医药业务系统之间的互联互通,并与国家部委信息系统对接,实现跨地区、跨部门、跨系统的数据交换、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组织编制了《吉林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信息化总体规划方案(2012-2020)》,并通过了专家组的论证。规划落实了“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根本方针,强化了医疗、医保、医药的业务应用和互联互通,比起“十二五”期间卫生信息化的“3521-2”规划,更加集中和扎实地体现了深化医改的实际要求,更加全面系统地统合了医疗、医保、医药信息化的横向资源和纵向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