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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渡口区出台《涉企行政检查监督暂行办法》

日期: 2009-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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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为,大渡口区继建立企业“绿色通道”制度之后,又于近日出台《涉企行政检查监督暂行办法》。重点建立健全了三个方面机制:
一是建立涉企行政执法检查报批制。区级各部门到企业检查,必须事先向涉企检查监管机构区政府法制办、区监察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持“检查准入通知书”方可到企业检查,否则企业可以拒绝检查。
二是规范涉企执法方式和时限。明确了涉企执法检查范围、检查方式以及检查报批时限等程序性规范,并实行“备案制”。
三是严格查处违规检查行为。对未经批准擅自进入企业检查并影响企业生产和合法利益的,将严肃追究责任。
目前,该办法现已在大渡口区年纳税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和建桥园区的企业进行试点,受到企业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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